一、基本信息 | |||
事项名称 | 教师资格认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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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具备合格学历,达到相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体格检查合格,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 ||
办理材料 |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学历证书;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4)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5)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6)个人承诺书(网上签署); (7)无犯罪记录证明(内地申请人无需提交,由认定机构核查;港澳台居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 (8)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照片; (9)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户籍、居住证、学生证等其他材料原件。 其中,在网上报名时能够通过系统比对核验的,材料(2)(3)(4)无需提供纸质版。
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学历证书;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4)考试合格证明或高校岗前培训合格证明; (5)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6)个人承诺书(网上签署); (7)无犯罪记录证明(内地申请人无需提交,由认定机构核查;港澳台居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 (8)高等学校聘任材料; (9)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照片。 其中,在网上报名时能够通过系统比对核验的,材料(2)(3)无需提供纸质版;申请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的,可不提供材料(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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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个人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方式 | 申请人个人网上申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认定权限进行审批 |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现场确认)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 | ||
办理时间 | 参见各省份及认定机构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 ||
二、办理流程 | |||
1. 个人申请:根据认定机构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网上申请; 2. 机构受理:根据认定机构要求,网上或现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机构核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真实; 3. 机构审核:认定机构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决定能否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4. 结果送达:制发教师资格证书并发放给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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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 | |||
根据申请的资格种类,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持有有效期内居住证)相关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和专升本学生还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向任教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现役军人和武警可在服役所在地申请认定;港澳台居民在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居住地或者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具体办理范围、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参见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工作公告。 | |||
四、联系电话及咨询服务 |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工作联系电话,请查询本网站各省份认定工作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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