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19 来源:全国教师资格网
为做好2023年宁夏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现将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范围与对象
全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及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聘用在岗教师。
二、注册条件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行5年一周期,包括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
(一)申请首次注册应符合以下条件:
1.聘用为公办中小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或聘用为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在岗教师;
2.首次任教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或已经任教但未申请过资格注册的教师;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5.完成试用期或上一年度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学时;
6.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申请定期注册应符合以下条件:
1.聘用为公办中小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或聘用为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在岗教师;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至2023年12月30日,上一周期定期注册合格满5年,注册与首次注册相一致、且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4.每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5.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6.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暂缓注册期限最长为两年,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所述行为,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注册结论为不合格者,所持证书不能再重新注册。
三、注册程序
(一)网上申报
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于10月25日9:00至11月13日18:00登录全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定期注册报名。
(二)现场确认
各市、县(区)教育局安排确认点学校组织专人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间为:10月26日-11月15日。对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材料和师德师风审核表》,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并登录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结束后,学校须建立教师注册档案,按要求统一编号后,报送所辖市、县(区)教育局初审。
1.申请首次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材料和师德师风审核表》一式2份;
(3)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4)中小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原件;
(5)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材料或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原件;
(6)试用期或上一年度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材料原件。
2.申请定期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材料和师德师风审核表》一式2份;
(3)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4)中小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原件;
(5)连续5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原件;
(6)连续5年度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材料原件。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定期注册的,还应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材料或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材料。
(三)初审及公示
初审及公示时间为:11月16日至11月24日。各市、县(区)教育局对所辖学校提交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初审结论。自治区属、市直属学校由所在地市级教育局初审。初审结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在系统中给出注册初审结论。
(四)复核
复核时间为:11月27日至12月5日。市级教育局对所辖地区学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在系统中给出注册复核结论。
( 五)终审
终审时间为:12月6日至12月12日。自治区教育厅对全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情况进行终审,并在系统中给出注册终审结论。
(六)登记注册结论
注册结论采用粘贴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注册贴方式体现。注册贴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申领,各市、县(区)教育局按实际教师申请注册数量领取,打印相应注册结论后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上粘贴,加盖注册初审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四、注册结果运用
(一)注册合格
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二)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者,在暂缓注册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三)注册不合格
注册不合格者,应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其中如发现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为假证的,将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以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二)在一个注册周期内,申请人应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最匹配的一种教师资格进行注册。未注册的其他证书仍然有效。如果由于工作岗位变动使用其他学科学段证书时,下一个注册周期再对该证书进行注册。
(三)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四)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等,因错过报名时间、选错注册机构或现场确认点、报名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工作的,注册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五)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以参考“全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常见问题”栏目下的“定期注册问题”对照处理,或向所在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咨询。
附件: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材料和师德师风审核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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