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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24   来源:全国教师资格网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教师发〔2013〕40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贵州省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期注册范围

       我省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以遵义市、六盘水市、黔西南州、黔南州(龙里县)四个市(州)为试点单位,以上四个市(州)所辖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应按照相关要求向任职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包含往年开展定期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今年已达到注册合格条件的人员)。

       二、注册条件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 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

       4.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 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 能够提供聘用证书;

       4. 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 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6.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 未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

       2. 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厅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3. 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4. 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无法从事正常教学连续达到2年以上的;

       5. 一个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含未考核)的;

       6. 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四)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再次申请注册:

       1. 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2. 补齐所缺培训学时;

       3. 再次申请注册前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连续满一年及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

       4. 再次申请注册前一年考核合格;

       5. 处分解除,且当年年度考核合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 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含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 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六)我省将对申请注册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为申请人师德师风的重要依据。根据《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建立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黔检会〔2019〕9号)和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要求,对注册人员进行审查,定期注册人员有刑事犯罪记录和其他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的,不得注册,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三、注册时间及流程

      (一)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10月24日8:00日至2023年11月10日18:00,定期注册范围内教师通过全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定期注册网上申报,可通过网站首页“网上办事”栏目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 进行账号注册和定期注册报名。

      (二)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报名完成系统自动生成后确认并下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 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书或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4. 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 该注册周期内各年度考核证明;

       6. 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学时证明;

       7. 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注册人员须提交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证明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第1、2、3、4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再次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达到定期注册基本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

      (三)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仅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四)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对材料进行确认后,集中报所属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给出注册结论。各初审机构将依据终审结果,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上粘贴印有相应注册结论的注册贴,并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教师个人档案,一份归档保存。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其中,如发现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为假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以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二)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三)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或晋升高一级岗位等级。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四)定期注册工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参考全国教师资格网导航栏中的“咨询服务”—“常见问题”对照处理,或拨打全国教师资格网咨询电话(010-56761296)和当地注册机构咨询电话(详见全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各省份定期注册工作联系方式”)。

 

 

贵州省教育厅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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